劳务派遣中法定退回及革除现象
《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许被派遣劳动者依法革除、中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矩实行。”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革除或许中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矩实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矩》第十二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矩现象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撤消、决议提前落幕或许运营期限届满不再持续运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中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作业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矩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付出酬劳。”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矩现象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矩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矩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现象消失时方可退回。”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奉告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革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奉告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革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奉告革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奉告用工单位。”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矩第十二条规矩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从头派遣时坚持或许前进劳动合同约好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革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矩第十二条规矩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从头派遣时下降劳动合同约好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革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革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撤消、决议提前落幕或许运营期限届满不再持续运营的,劳动合同中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洽谈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许本规矩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矩的现象,与被派遣劳动者革除或许中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付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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